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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机关车辆使用和管理,提高车辆使用效率,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,现对委机关公务用车使用范围提出以下要求:
一、公务用车使用范围
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一般公务自行选择出行方式,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用车,仅特殊情况可使用应急保障用车。扶贫、巡视巡察等公务活动可以使用公务用车,不足时可采取租赁方式解决。
吉林市市区常驻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:船营区(不含搜登站镇、大绥河镇);昌邑区(不含两家子乡、左家镇、
土城子乡、桦皮厂镇、孤店子镇);龙潭区(不含缸窑镇、大口钦镇、乌拉街镇、江密峰镇、金珠镇);丰满区(不含旺起镇);高新区;经济开发区(不含双吉街道)。吉林市区内在保障区域范围外都可以使用公务用车。
二、应急保障用车使用范围
1.执行较大抢险救灾、事故处理、突发性敏感性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。
2.参加省、市领导紧急召集的会议、活动以及其他应急公务用车。
3.参与接待副厅级(含副厅级)以上领导的重要公务、接待等用车。
4.干部职工在岗位上因伤因病需要紧急送医。
5.在吉林市举办的全国性、全省性的重大会议活动用车。
6.送取机要保密文件档案、携带重要人事和财务档案及财务人员存、取大额现金。
7.执行应急等特殊公务或到达地交通条件不具备、自行选择出行方式有困难,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,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,并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。
三、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范围
1.严格限定在委机关一线执纪执法办案用车。凡机关内部管理、同上级部门之间的日常业务往来一律不得使用执纪执勤用车。
2.在吉林市保障区域范围内,除办理银行查询业务、多处调取相关资料外,一般不得使用执法执勤车辆。特殊情况下,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,填写《用车申请审批单》,并注明事由,由办公室调派车辆。
四、车辆管理和调派
1.委机关公务用车调派使用、用油管理、维修管理、车辆管护,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。
2.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,因工作需要用车的,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,填写《用车申请审批单》,注明时间、地点、事由,由办公室调派车辆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。
3.车辆调派使用时,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,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,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,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,一切责任由其承担。
4.到基层开展调研、督导重点工作落实推进情况,参加省、市召开的重要会议,以及上级机关和领导到我区视察、调研、开展巡视巡察等其他公务活动,需3人以上,由办公室向区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租赁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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